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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应履行何种义务

文章来源:未知    发布时间:2023-08-23 14:53    阅读次数:     

  按照我國有關退休年齡的規則,企業男職工退休年齡為60周歲,女職工為50周歲。但勞作者到達退休年齡後,是否不再具有勞作聯系主體資格,實際中存有必定爭議。《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則:「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勞作合同停止:(二)勞作者開端依法享受根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作合同法施行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則「勞作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勞作合同停止。」《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則:「參加根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到達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缺乏十五年的,能夠繳費至滿十五年,按月領取根本養老金;也能夠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則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歸納上述法律法規可知,已經樹立的勞作聯系並不必定因勞作者到達退休年齡而天然停止。   
  問題二:勞作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有哪些用工挑選?      勞作者到達退休年齡後,用人單位有以下挑選:一是停止兩邊的勞作合同,完全停止用工;二是持續用工,同時連續兩邊的勞作聯系,並為勞作者持續交納根本養老保險;三是持續用工,但與勞作者協商一致樹立其他用工法律聯系,並由勞作者決議申請將根本養老保險轉為社會養老保險統籌或不再進行養老保險的轉化,停止職工根本養老保險聯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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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問題三:用人單位在勞作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應實行何種責任?      用人單位在勞作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後,不管作出哪種用工挑選,都有責任在勞作者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前的合理時間內,向勞作者實行奉告責任,以便勞作者對其後續養老保險的交納、轉化等問題進行挑選。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奉告其挑選並持續用工的,應當認定兩邊勞作聯系連續;如果用人單位挑選停止勞作聯系或樹立其他用工聯系並實行奉告責任,則其行為不屬於違法解除勞作聯系,無需向勞作者付出經濟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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